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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2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按照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要求,加强纪法贯通,实现监察对象和监察职能的全覆盖,促进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改进作风,推动云南跨越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提升政治站位,把“四个意识”落实到行动上和工作中,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加大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领导人员的问责力度,使公职人员在监督中行使职权,坚决反对和纠正“太平官”“糊涂官”“庸懒官”等现象,着力整治影响云南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作风突出问题,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改作风转作风,大力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提振精气神,凝心聚力、苦干实干,确保实现云南跨越式发展,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全面推进。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直接监督和授权监督相结合,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严查典型问题。三是坚持纪法贯通。严格依纪依法,推动纪律作风建设。四是坚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五是坚持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六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问题,公正对待干部,精准实施监督,确保经得起检验。

(三)监督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加强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各级党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发现履职尽责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督促立行立改,推动转变作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问题严重、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和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直至作出党纪和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监督范围。省属各部门、各单位,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的公务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监督重点

(一)突出对学习掌握理论政策、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

1.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认真学习,不掌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政治站位不高,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导致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

2.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认真执行或选择性执行,未结合实际明确具体贯彻的措施、办法和责任单位及时限,或者将上级或外地文件简单照抄照搬,导致贯彻落实工作流于形式,无法实际操作。

3.对上级出台的政策,不及时研究部署、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实施,不主动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对接具体项目和工作,导致错失利用政策发展机遇。

4.工作作风漂浮,不细不实,不熟悉本领域或职责范围内工作的重要政策,不掌握工作要求和方法,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中,不能有效组织带领干部群众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影响本地本单位工作推进和发展成效。

(二)突出对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

1.决策环节

“三重一大”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遵守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规定和程序,不按照制度要求开展科学论证和评估、征求有关方面或社会的意见、履行审批或招投标等有关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或者决策不及时,影响发展或造成损失。

2.管理实施环节

在工作运行管理中,对事关本地本部门发展大局、工作全局的事项,只注重前期规划申报、创建、争取机构编制等,忽视后续的管理、升级和创新发展,导致工作倒退、考核通不过、一些支持政策被上级收回、荣誉称号被取消等现象。

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习惯于“慢、拖、推、避”,对须限时办结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理,对上级交办的事项不催不办、不问不回、行动迟缓,对一些复杂问题和矛盾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工作贻误。

在提请上级领导和单位研究有关事项中,对需要把握的问题不认真研究或研究不透,不能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措施;工作拖沓甚至压件误事,临近甚至超过上报时限才报批研究。

在监督管理中,未能全面履行职责,不坚持问题导向,回避本地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未积极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引导、规范、纠正、整治,管理失控,导致问题日积月累,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3.项目策划和审批环节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对相关政策和项目目标了解掌握不清晰,没有根据上级决策谋划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缺乏工作的主动性,抓项目只停留在口头上,未能按有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造成项目难以审批落地,影响发展目标完成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

在审核批复工作中,行业管理职能机构怕担责、不履责,只片面地以限制性要求来否定项目,而不在立项、选址、用地、环评及其他审批要件等方面去指导帮助工作,推诿扯皮,导致一些政策和项目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顺利得到实施和审批,影响政策和项目实施落地。

4.资金保障环节

在资金使用中,资金主管部门不及时按计划拨付,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对上级拨付的资金,不注重工作衔接和跟踪问效,工作推进不力、项目实施缓慢,导致资金沉淀,甚至上级收回专项支持资金。

(三)突出对重点领域监督

1.在扶贫领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扶贫目标任务、扶贫对象、扶贫政策掌握不全面,针对贫困原因制定的脱贫措施不精准、不完善,实施缓慢,不能按计划推进,甚至出现偏差;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不认真落实职责任务;领导组织脱贫攻坚工作的作风不严不实,甚至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及形象工程,导致影响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以及虚报项目、套取骗取等向扶贫资金“动奶酪”的行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甚至严重违纪违法。

2.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对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物流和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不力;对资金短缺、征地拆迁、较轻影响的气候因素等施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不协调、不解决、不克服,导致投资计划完不成,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如期建成并发挥作用。

3.在专项整治领域,落实“破”“立”结合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决策部署不力,对取缔“地条钢”等重点整治事项执行不到位,导致调结构、增后劲的政策措施长期不能落地落实;整治旅游市场秩序态度不坚决、措施不落实,导致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事件或旅游景区被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甚至被摘牌。

4.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领域,风险防控责任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对各类交易场所和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以及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薄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风险处置化解不力。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中,只注重眼前功利,不谋长远发展和解决当前实际问题,制定超出实际的增长目标,不考虑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重大项目投资或制定重点支出政策,寅吃卯粮,违规违法融资担保或变相举债,未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长;新官不理旧账,不压实债务化解责任,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存量债务。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中,对企业负债率管控不力,推动去杠杆的措施得不到落实,对外投资及担保等行为不规范。导致金融、政府债务、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增大或得不到及时化解。

5.在生态环保领域,不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工作责任规定,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后主责部门不充分履行责任,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不主动发现、报告和处置问题;地方领导和主管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对私挖滥采、违规排放、面源污染、黄标车等问题进行治理,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质量下降,完不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

6.在安全生产领域,不落实地方领导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疏于安排部署和监管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及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针对性不强、不完善,安全岗位培训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相应损失和影响。

7.在改善营商环境领域,对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绿色环保要求的项目和投资,在落实政策和提供审批、工商税务登记服务等方面,办理拖沓、吃拿卡要,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困难,不按照职责要求去协调解决,导致项目长期谈而不决、决而不行,甚至由此出现项目易地落户落地的情况。

8.在公共服务领域,落实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力,对群众要求兑现政策、办证办照、申请、诉求、咨询、信访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未认真履行办理、答复、协调、报告等职责,甚至曲解政策、编造借口、推卸责任,敷衍和刁难群众,导致引发矛盾,群众意见较大或引发负面舆情事件。

9.在其他领域,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甚至失职渎职等问题。

(四)突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监督

1.主管部门对履行职责没有具体化、单位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该履行的责任不履行,习惯当“传递手”,难办的事就往上推或者往下推,将履责变推责;以传达代替部署,以签订责任书来代替具体工作落实;对下级上报的请示事项不及时办理、协调和答复;不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指导下级和基层开展工作等,导致上级决策部署不能够有效推进贯彻,工作不能得到层层落实。

2.承办单位“等靠要”思想严重,对应受理和办理的事项,不顾办理质量,不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报批,甚至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该及时办理的无故拖延,导致工作贻误;压件不办、不回复,甚至吃拿卡要、以权谋私,违反纪律和法律。

3.实施主体单位不组织研究吃透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和精神,不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或者打折扣、搞变通,影响整体发展;怕担责、怕“出事”,在本职工作中遇到矛盾和困难就推诿不办;在实施过程中检查、协调、督促工作不力,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4.各级机关和单位履行监督和监管职责不力,没有突出问题导向,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不处置、不报告,监督对事对人不具体,问责追责宽松软,导致督促和震慑作用得不到发挥。

5.领导岗位人员不落实领导责任,只追求不“出事”,缺乏改革创新发展的举措,不能打开本地本单位工作局面,导致职责内的工作长期处于本领域较低水平,考评连续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对自身职责定位不清,对分管事项不清楚就决策,报审的文件不审阅就签批,导致出台政策措施、制发文件中出现错误导向和严重偏差;对难题不指导、不协调、不解决,重点工作难以推进,甚至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尽责,导致贻误工作推进,影响事业发展。

6.中层管理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掌握情况,不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领导决策不细化、不落实,对上报事项不研究、不把关,对会商办理的事项不对接、不协调,导致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不畅,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7.基层执行岗位人员在承担具体负责的事项中未认真履行直接责任,没有严格落实首问首办负责、服务承诺、现场答复、限时办结等相关规定;在一线组织实施的负责人员,没有履职尽责,导致工作延误、群众满意度不高。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以上问题及情形,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准确把握监督重点,细化问题清单,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三、问题发现

(一)各级党委(党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树立鼓励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的导向,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组织人事、督查督办、审计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的作用,并听取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着力发现所辖范围内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发现问题作为加强监督的关键环节,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信、访、网、电、新媒介”五位一体信访举报体系,及时收集群众对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的反映和举报,并对相关信访问题单独列项、专门统计、逐月分析,选择重点转办件、交办件挂牌督办。

(三)巡视巡察机构要将发现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作为重要任务。省委巡视每年都要安排专项巡视,州(市)、县(市、区)每轮巡察都要安排相应任务,并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回头式”巡视巡察。

四、处置工作机制

(一)各级党委(党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线索,由本地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研究作出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责、处分的决定。党委(党组)可根据有关法规赋予的相应处分权限,研究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决定。

(二)纪检监察机关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既各司其责,又配合联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首先按照有关行业监管法规,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进行调查,作出责任认定,并提出问责追责建议,问题较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行业部门联合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程序,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典型问题由行业监管部门公开通报曝光。

(三)建立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行为的监督工作体系。

1.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归口受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进行登记、分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按月逐级统计上报工作情况至省纪委、省监委信访室。

2.各级部门发现的问题,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按月报同级纪委、监委信访室。

3.各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收到信访举报件后,由信访部门受理登记,党风政风监督室建立专门工作台账,按程序转相关执纪监督室进行处置,委内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后续处置工作。属于批评教育的,由各单位派驻机构提出意见,由同级党组织做出处理,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备案统计。

五、调查处理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度,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置。

(二)对于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导致不能充分履职和正确履职,情节较轻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诫勉直至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问责。

(三)对于在各工作环节、各工作领域和不同层级岗位履职尽责不力、贻误工作,影响上级决策部署及时贯彻、政策项目资金落地落实、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等,情节较轻的,通过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巡视巡察意见反馈等指出问题、督促整改;情节较重或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可视情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

(四)对于履职尽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和群众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问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可视情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

(五)对于履职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或涉嫌职务违法,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同时作出降级、撤职等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作出开除的政务处分。

(六)对涉嫌职务犯罪,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七)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要及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把作风建设和履职尽责监督工作结合起来。一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特别是要加强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二是加强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的常态化管理,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和措施,着力从工作推进、日常监管、社会反映、群众诉求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三是加强日常监督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敢于较真碰硬,健全监督措施,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好监督职能,强化监督责任,发挥好巡视监督的作用,建立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纪检监察监督室专司日常监督的工作机制。四是把考核和监督成果作为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对问题线索进行起底和常态化排查。2018年第二季度,省、州(市)、县(市、区)纪委、监委和各级派驻(出)机构要对2017年以来收到的、向下级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反映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一次“大起底”,对办理质量进行一次“回头看”,看是否存在该处置的线索未予以处置,看该初核的问题是否一转了之,看在办的问题线索是否久拖不决、处置不当。对一直搁置、不知所终和不依纪依法依程序严肃处置的,一律重新登记和办理。在此基础上,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月对相关问题线索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建立专门的问题线索台账,动态更新并逐月进行对账核对,确保件件有着落,并为问题线索处置提供更加具体和详实的依据。

(三)加强快查快处和直接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严重问题要实行立项专办,专门登记建档,实行优先办理,及时作出结论,严肃进行处理。专办件应于1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置意见;一时难以查清的,调查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上级纪委、监委可直接查处。

(四)压实工作责任。下级纪委、监委要向上级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要向派出的纪委、监委报告每季度查处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清单和典型案例。各级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要牵头列出重点问题线索清单,逐件重点督办,推动解决有件不办、压案不查、执纪不严等问题。省纪委、监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到地方、部门、单位调研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处置、查处通报等情况。对工作推动不力,有问题不报告、不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甚至引发舆情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严肃问责追责,既严肃追究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又严肃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

(五)加强宣传宣讲。各级纪委、监委宣传部要协调党委宣传部门、党校、媒体,对本意见作全面、系统的宣传、引导、解读,采取在线访谈,开设专栏、曝光台等方式,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工作落实。

 

 

 

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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